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结案;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