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的内容与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劳动中介与服务机构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劳动保障监察改正指令书。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与服务机构应当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劳动保障监察改正指令书限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接受询问调查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答复。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劳动保障监察改正指令书期限限定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