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从熟悉劳动保障业务、掌握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胜任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中选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