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城镇建设资金投入;加强城镇维护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

鼓励县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谁投资,谁受益,有偿使用。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