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镇建设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辖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县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管理工作,城镇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