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损坏城镇绿化地树木、花草和其他绿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砍伐、移植城镇绿化地树木、花草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栽,可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