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噪音等采取防治措施,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