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和屠宰点产生的污物、污水、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