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在城镇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对不符合城镇规划或者未按照程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限期改造或者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城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规划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作他用。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区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