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的设计图施工。

建设工程经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定位放线后才能开工。基础工程完工后,经复核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工程,禁止乱搭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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