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道和采光。相邻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间距,新区建设不得低于建筑物总高度的0.8倍,旧区改造不得低于建筑物总高度的0.6倍。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