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道和采光。

相邻建筑物主要采光面之间的间距,新区建设不得低于建筑物总高度的0.8倍,旧区改造不得低于建筑物总高度的0.6倍。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