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应当将交通、消防、人行道、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给排水、排污、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地名标志、环境卫生、文化设施等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面工程,分步实施。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