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第七条已废止自治旗民族学校的设置、撤并,应当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民族学校的名称一般按地方名称、民族名称、办学层次的顺序组成。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