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在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基础上,发展各种形式的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劳动者的素质,并确保鄂伦春族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经费投入。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