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妨碍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