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当事人对管理机关不依法受理、审核、报送有关材料,或者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