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停发或者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以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