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单位和组织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民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和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