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九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作业场所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当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