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八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维修机构、连锁店的,应当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