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五条已废止申请人应当向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提交符合相应条件的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维修作业场所的有关证明;(三)从业人员的技能证书和名册;(四)维修设备、检测仪具明细表;(五)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