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六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维修经营场地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核实。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