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违法修车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