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维修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正常秩序,保障机动车托修方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监督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开业条件和维修经营活动的情况与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存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