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独立公正地开展检测业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及噪声、尾气排放等项目的检测。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