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故障或者损坏、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承修方无偿及时修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