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故障或者损坏、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承修方无偿及时修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