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经过二级维护、发动机总成大修、整车大修的车辆出厂前应当进行维修质量综合性能检测。经检测合格,应当发给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