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指标纳入维修质量内容,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在用车辆排气污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