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指标纳入维修质量内容,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在用车辆排气污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