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保证维修质量。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