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为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并向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报送行业统计报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