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为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动车维修业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工费清单与料费清单随发票交付托修方核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