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为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不得采取回扣或者变相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