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为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保持作业环境的整洁,符合市容法律、法规的要求。维修产生的废油和报废的铅蓄电池等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造成环境污染。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修车或者陈设、堆放配件等实物,不得擅自占道设置广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