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六条已废止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