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