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五条已废止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