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