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县(市)、贾汪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规划、公安、城管、水利、环保、交通、园林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