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城市供气、供热设施是指气源厂、煤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供气管道、输气泵站、聚水井、阀门井、调压站、供气站、集中供热的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供热管道、供热泵站、机泵、供热站、散热器、检查井、阀门室、计量器具等设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