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城市供气、供热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未经供气、供热单位同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在供气、供热设施上增设取暖器、设泵抽气、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水阀和排放供热循环水;(二)将自建供气、供热设施与市政公用供气、供热管道相连接;(三)将室内供气、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四)其他损害城市供气、供热设施以及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