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的道路、桥涵、供水、取水、排水、河道城区段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供气、供热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