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