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本章所规定的需报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涉及水行政管理部门建设的防洪设施,应当先征得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