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需要跨越、穿越排水、防洪设施架设、埋设管线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