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的道路、桥涵、供水、取水、排水、河道城区段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供气、供热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