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专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本条例第六条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应于七日内审查立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