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专利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抽样取证;(五)对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六)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检测、鉴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