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建立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档案,在案件处理或审结完毕后将有关情况向本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机构通报,由后者向社会公布。专利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