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六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侵犯他人专利权;(二)假冒专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前款所列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设备、运输、仓储等生产经营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