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节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从事专利代理、专利检索、专利评估等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专利中介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报告;(二)泄露或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三)与当事人串通牟取非法利益;(四)其他损害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