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专利代理、专利检索、专利评估等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专利中介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报告;

(二)泄露或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

(三)与当事人串通牟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损害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