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物品予以登记保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前擅自启封、销毁或转移依法登记保存的涉案物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